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7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70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繆立(KAIMIAO,美國籍)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8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稱以:被告繆立(KAIMIAO)原為址設新北市○○區○○路○段○○○號1樓快樂瑪麗安補習班僱用之外籍教師,因遭資遣而心生不滿,明知上開補習班設有門禁管制人員出入,且未經告訴人即該補習班管理人員 葉惠玲 之同意,基於侵入建築物之犯意,接續於民國103年10月6日下午
3時30分許、5時許,利用上開補習班櫃檯人員 楊琇琄 開門讓上開補習班學員、學員家長進入上開建築物之機會,侵入上開管制人員進出之補習班建築物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306條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繆立(KAIMIAO)被訴妨害自由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嫌,而依同法第
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104年6月30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卷附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可憑,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梁靖瑜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