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二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陳惠茹 被告丙○○
身乙○○住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壹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仟元,折合新台幣貳萬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零玖佰伍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姜世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廖文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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