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6年度員司調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司調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OO、陳OO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陳OO應將坐落彰化縣○
○市○○段○○○○○○○○○○○○○○○○號土地及同段4417、7430
建號建物移轉登記為相對人陳OO所有等語。經查,本院前
於民國106年8月16日發函詢問相對人等到庭調解之意願,嗣
經相對人陳OO表明不願調解,而相對人陳OO迄未見回覆
,是顯難以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本件堪認無成立之望
,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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