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90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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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9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190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翔淵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許翔淵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 王緯翔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聲請狀一紙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