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花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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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花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花簡附民字第9號原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郵局法定代理人 游仁崑 訴訟代理人 吳坤樹 被告 邱達辰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105年度花簡字第47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邱達辰被訴毀損案件,經原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郵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戴韻玲法官梁昭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書記官洪大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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