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409號原告 黃中郁 被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莊崑山 被告 張淑媛
侯政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7日以103年度補字第354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3年7月25日送達於原告,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前揭民事裁定、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書記官黃浤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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