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9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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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5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1591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柒仟壹佰叁拾捌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甲○○、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捌萬伍仟貳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甲○○負擔十分之一、被告甲○○及乙○○連帶負擔十分九。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㈠被告甲○○於民國93年5月28日向原告申請核發信用卡一張
(卡號0000-0000-0000-0000),並簽名同意恪守原告所定一體共通適用之國際信用卡約定條款,嗣甲○○持用信用卡連續簽帳消費,依上開條款第14、15條約定,甲○○應按期給付原告各項帳款,否則應依修訂條款第15條約定,按週年利率18.59%加付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惟甲○○自95年9月8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第21條、第22條約定,不依約清償時,本筆債務視同到期,而甲○○尚欠簽帳款本金新台幣(下同)107,138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㈡又被告甲○○於93年5月28日邀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
向原告借款10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93年5月28日至99年
5月28日止,第一年按月攤還利息,第二年起按月攤還本金利息,利息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45%機動調整計息,如逾期償還時,依契約書第7條約定,按原貸利率加1%計收,詎甲○○自95年7月28日起,即未依約償還本息,尚欠本金785,274元,及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而現在之利率為4.615%(即機動利率2.165%+1.45%+1%),因甲○○已遲延給付,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㈢上開二筆借款,經原告履次催討仍無效果,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判決如聲明所示。
三、證據:提出國際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及修訂條款、青年創業貸款契約書及借據、授信約定書、電腦查詢帳欠餘額、利率表、存款轉帳收入傳票、放款轉帳支出傳票等各一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被告甲○○於95年5月28日向伊申請信用卡使用,其後簽帳消費尚欠107,138元尚未清償,又以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100萬元,約定按月攤還本息,至95年7月28日止尚欠本金785,274元,即未依約償還本息,依約定被告應即清償本金及利息、違約金等事實,有原告提出之國際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及修訂條款、青年創業貸款契約書及借據、授信約定書、電腦查詢帳欠餘額、利率表、存款轉帳收入傳票、放款轉帳支出傳票等為證,核屬相符,被告二人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做何聲明或答辯,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可採。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再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478條、第273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既未依約繳付各如附表編號一及二所示之借款本息,依兩造所訂契約之約定,系爭消費借款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應即全部清償,並給付約定之利息及違約金;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甲○○給付107,138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被告甲○○、乙○○連帶給付785,274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進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書記官李麗娟附表:
┌─┬──────┬────┬────────┬─────────────────┐│編│所欠本金金額│週年利率│利息│違約金││號│(新台幣)││││├─┼──────┼────┼────────┼─────────────────┤│一│107,138元│18.590%│自95年9月8日起至│自95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⒈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100元。││││││⒉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300元。││││││⒊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逾期手續費600元。│├─┼──────┼────┼────────┼─────────────────┤│二│785,274元│4.615%│自95年7月28日起│自95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至清償日止│以內者,按週年利率4.615%加計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加計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