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4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24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四五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四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六三五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八七七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第三審法院因原審判決有應諭知不受理之情形而撤銷者,應就該案件自為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因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九日法定上訴期間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旋於向本院提起上訴後之八十七年四月三十日死亡,有同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第八七三二二九號附卷可稽,揆之首開說明,自應將原判決撤銷,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莊登照
法官洪明輝法官蔡清遊法官黃一鑫法官林秀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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