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78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玉生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0年度聲沒字第7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亦各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林玉生為警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鑑驗,認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亦屬違禁物,應依法沒收銷燬,而扣案之殘渣袋3只、殘渣盒2個也因沾染毒品,難以析離,應視同毒品,亦應沒收銷燬,爰均聲請之等語。
三、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此等物品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概屬被告所有,為被告於偵查中所大致供承,並經陳筱晴於偵查中所陳述在卷,又有如附表所示之證據等有關文件在卷可佐,足認聲請人就此等物品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從而,此等物品除因鑑驗而用罄之部分外,應連同無法澈底析離已沾染微量毒品之外包裝,不問屬誰所有,均宣告沒收銷燬。
四、就扣案之殘渣袋3只、殘渣盒2個(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字第00000號卷第46頁):遍查聲請人移送前來之卷宗,並無此等物品確實沾染第一、二級毒品而難以析離之事證,本院即無從依上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是聲請人就此等物品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侯儀偵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附表:
┌─────────────┬─────────────┐│物品名稱、重量及成分│出處│├─────────────┼─────────────┤│結晶顆粒2包,含袋毛重共1.│扣押物品清單、濫用藥物檢驗││62公克,總淨重1.1762公克,│報告(各見偵字第16716號卷││取0.0029公克鑑驗。經鑑驗結│第46頁、第107至108頁)。││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透明結晶1包,含袋毛重0.96│扣押物品清單、濫用藥物檢驗││公克,淨重0.7321公克,取0.│報告(各見偵字第16716號卷││0028公克鑑驗。經鑑驗結果,│第46頁、毒偵字第4913號卷第││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83至85頁)。││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