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國貿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國貿字第5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李明峰 被告 翁文鍾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未註明者,均同)18,140,200元(原告訴之聲明金額為美金65萬元,依原告視為起訴當日即民國110年6月29日中央銀行新臺幣對美元銀行間成交之收盤匯率27.908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2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書記官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