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1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1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丙○○○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自字第一七八號
自訴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自訴狀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此為自訴必備之法定程式。查本件自訴人提起自訴,未依前開規定提出自訴狀繕本,經本院於九十年九月十八日裁定命自訴人於五日內補正此一欠缺,該裁定書正本已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送達於自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自訴人迄未補正,其雖於九十年十月二日具狀提出一刑事自訴書狀,但其上當事人部分載被告人(加害人)為 陳萬泉 ,另載同謀害傷害人乙○○、陳 王美娥 ,書狀內容(內容似為就其另案向丙○○○地方法院檢察署告訴陳萬泉案之向監察院陳情書)與原自訴狀之內容全然不同,非為本件自訴狀之繕本,其自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
丙○○○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正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趙薇莉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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