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簡調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調字第152號

原告 余冠穎 (即 余勝津 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林柏劭 律師

被告 余尚宸 (即余勝津之承受訴訟人)

余若齊 (即余勝津之承受訴訟人)

余昀金 (兼余勝津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余冠穎、余尚宸、余若齊、余昀金為被告余勝津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78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余勝津於起訴後之民國110年6月2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余冠穎(長女)、余尚宸(長男,原名為 余昀泰 )、余若齊(次女)、余昀金(三女),此有余勝津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附卷可稽(見院卷第245至253頁、第278頁),然兩造迄今均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等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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