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600號聲請人 吳思慧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甲○○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又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目前並無資產價值,而債務總金額則為新臺幣(下同)406萬2,670元,以其目前任職於大倉責任有限公司每月收入僅2萬元,實際上根本不足以負擔每月之生活必要支出及扶養費合計2萬8,655元(包括房租1萬2,000元、健保費1,318元、國民年金337元、交通費1,000元、生活費5,000元、雜費3,000元),不足部分已須仰賴長子之生父江○○接濟(詳本院卷第56頁),更遑論一個月就要60萬多元之債務利息,因此,聲請人現今之負債總額已超過資產總額甚多,應可認其已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程度(詳本院卷第5頁)。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伊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台新銀行固然提供2階段之清償方案(即前6年0利率,月繳5,000元,待6年後再視聲請人之經濟情狀協商),然探究該清償方案無非係將履約條件延於6年後方開始協商,屆時聲請人年紀已近60歲為中高齡之工作者,以其社會條件及身體狀況,應無增加更多收入之可能性,雙方因而協商不成立(詳本院卷第54頁),從而聲請人既具備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且經協商不成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依法自得聲請更生程序。再若獲裁定開始更生,其願提出分8年96期,每期清償9,000元之更生方案,計清償總額可達86萬4,000元,佔其債務總額之21.26%(詳本院卷第105-106頁),懇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對金融機構負債411萬9,873元未逾1,200萬元,且聲請更生前業經債務協商機制不成立,有其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分別附於本院卷第44頁、第61-66頁可稽,堪信為真實。復衡酌聲請人目前債務總額,及其任職於大倉責任有限公司每月收入僅2萬元,除須負擔個人每月生活必要開銷外,尚須負擔扶養1名未成年子女之費用(詳本院卷第43頁戶籍謄本),聲請人形式上顯已無法負擔該債務,核認其應具備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從而聲請人既經協商程序不成立,且復已釋明經核認具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本件又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依首開條文規定命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裁定如主文。
四、本件更生程序開始後,應由債權人會議可決或由法院裁定認可其更生方案,倘聲請人未能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或經法院裁定認可,則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規定,續行清算程序,而此節恐非有利於聲請人,理由如下:本件聲請人固然提出每月清償9,000元,清償比例為21.26%之還款方案,然衡酌聲請人債務發生之原因為借款投資不利所致(詳本院第53頁),且聲請人名下既無任何資產,猶持續租用每月租金達1萬2,000元含車位之處所(詳本院卷第72-85頁),已非無可認投機、奢侈、浪費之嫌;此外,聲請人固於聲請狀中提出任職於大倉責任有限公司之在職證明書、支付費用證明書(詳本院卷第12-13頁),詎其又稱該公司設立於越南,於臺灣地區並無分處或分公司,僅由其擔任辦事員兼聯絡人,並以其住所為在台聯絡處,薪資則係由負責人之親友以現金交付云云(詳本院卷第55頁),細究前開文件及情節除顯與一般社會上企業聘用員工之常情迥異之外,該文件上僅見公司名稱之印文乙枚,並無其他可供憑信之認證,職此,聲請人逕執該未經認證之外國文件作為證明,不無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記載之嫌,並非無可議之處;復查,聲請人前曾任職於永美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平均收入可達3萬元(詳本院卷第9頁),是依聲請人之能力應非無增加工作收入、節約支出之空間,準此,聲請人應努力工作增加收入,並禁止貪圖享受、克己自持、節制慾望,若支出費用與其目前資力財務現況有顯不相當之不必要支出行為,自應予剔除,聲請人應知節度支出,另行提出足以為債權人接受或經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以供採擇,俾免更生程序須致清算程序之地步,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98年9月29日下午4時公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書記官黃琴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