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二二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槍砲、毒品、竊盜罪,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分別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九十年八月三十日、九十年四月六日共計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一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蘇姵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