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八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繼承人甲○○
己○○戊○○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甲○○、己○○、戊○○為被告 王鍾鳳珠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鍾鳳珠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死亡,其繼承人除乙○○外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本院查明甲○○、己○○、戊○○為被告王鍾鳳珠之繼承人,此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是該繼承人應即與原告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賴秀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蔡進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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