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53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532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黃水鎮 債務人 賴佩萱 即 賴國書 之繼承人債務人 賴鈺諺 即賴國書之繼承人債務人 賴宗聖 即賴國書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賴國書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三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