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原上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原上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原上訴字第19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楊憲龍選任辯護人馬惠怡律師
何志揚 律師 羅秉成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憲龍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伍年壹月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楊憲龍因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罪等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3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裁定並執行羈押,並經本院先後裁定自同年7月13日起、同年9月13日、同年11月13日起,第1、2、3次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1月13日起,第4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楊萬益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邱曉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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