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8年度屏小字第49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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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倩玉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零貳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
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李麗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