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146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2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74,874元,及其中新台幣68,256元自民國
98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7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1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7年5月間向原告申請信用卡(卡號
:0000000000000000號)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於特定商店記
帳消費,被告至98年7月28日止,累記消費記帳74,874元,
其中68,256元為消費款,6,818元為累記之利息(另9,000違
約金減縮不請求),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視
為期,爰依小額貸款契約之約定,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
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歸戶基本資料查詢、約定條款、單月帳務資料查詢、消費
暨繳款明細表、久款彙整資料表一份等為證。被告對於原告
主張之事實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
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原告依信用卡約定條款之約定,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即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另確定
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黃敏純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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