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9年度新簡調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簡調字第2號
原   告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序顯不合程式,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
 ㈡補正被告身分證字號及最新戶籍謄本。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
  如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浤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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