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簡調字第2號
原 告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序顯不合程式,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
㈡補正被告身分證字號及最新戶籍謄本。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
如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浤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