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367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謝秋菊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艷姍 債務人鼎岳資訊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艷姍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4年12月15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13,4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保證、透支、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4年12月10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自墊付日起依民法規定之遲延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張艷姍、鼎岳資訊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相對人張艷姍於⑴民國104年12月16日⑵民國104年12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共計79,900,000元,清償日為民國107年12月16日;⑶案外人鼎岳資訊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於民國107年4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0元,清償日為民國108年4月10日⑴⑵⑶均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並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相對人張艷姍關於⑴⑵之借款自民國107年5月16日,債務人鼎岳資訊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關於⑶之借款自民國107年5月14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新臺幣79,900,000元、新臺幣9,75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借據、本票、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放款帳務查詢單、催告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另相對人於民國107年3月29日變更抵押權內容,變更債務人,擔保其本人及案外人鼎岳資訊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對聲請人之債務,依狀附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抵押權變更契約書所示,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市│西屯區│福星││501│297.79│全部│├─┼───┼────┼───┼───┼──────┼─────┼──────┤│2│臺中市│西屯區│福星││501-2│262.82│全部│├─┼───┼────┼───┼───┼──────┼─────┼──────┤│3│臺中市│西屯區│福星││501-3│266.21│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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