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賴鴻鳴
黃俊達莊信泰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九九五號、八十年年度偵字第一三二七一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二○二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一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年柒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將其收押。茲被告固已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惟本院以仍有同條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事存在,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侯明正
法官黃光進法官黃翰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堂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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