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全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全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扣押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全聲字第2號聲請人 林婉玲 相對人 林婉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扣押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四日所為之一0六年度全字第六一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06年度全字第61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一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假扣押民事聲請事件卷宗後查證屬實。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法條之規定,本院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書記官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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