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1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41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 余世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壹仟玖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