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簡字第4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簡字第424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尚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地址欄內關於「臺南市○○區○○街○○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南市○○區○○街○○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誤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要旨,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佩諭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