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0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0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40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理人 陳豊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健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玖拾伍萬貳仟柒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四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柒拾貳萬肆仟貳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捌拾參萬玖仟肆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