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339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關於離婚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上訴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關於被上訴人請求判決離婚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30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上訴費4,800元;以上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300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書記官龔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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