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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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473號
104年度訴字第1490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錦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鄭任超 、 張炎郎 、 李麗妹 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5年5月27日104年度訴字1473、149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因將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473、1490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合併辯論,依上訴人上訴狀記載又係針對該二事件均上訴,故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應合併計算為新臺幣(下同)11,355,386元【計算式:5,515,905+5,839,481=11,355,386】,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67,952元,惟上訴人僅繳納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490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訴訟標的金額5,839,481元計算之第二審裁判費88,224元,尚餘79,728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書記官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