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7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473號
104年度訴字第1490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錦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鄭任超張炎郎李麗妹 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5年5月27日104年度訴字1473、149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因將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473、1490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合併辯論,依上訴人上訴狀記載又係針對該二事件均上訴,故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應合併計算為新臺幣(下同)11,355,386元【計算式:5,515,905+5,839,481=11,355,386】,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67,952元,惟上訴人僅繳納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490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訴訟標的金額5,839,481元計算之第二審裁判費88,224元,尚餘79,728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書記官徐晨芳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