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7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可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偵字第12421號、105年度聲沒字第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商標之手提包壹個沒收。
理由
一、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可柔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242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仿冒商標手提包1個,經鑑定結果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查本件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年12月22日以103年度偵字第1242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按。扣案仿冒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之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商標之手提包1個,經鑑定結果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鑑定報告書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在卷可參,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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