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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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67號上訴人即被告桓誼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又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蘇東茂 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524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勞工法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書記官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