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394號上訴人 張嘉純 被上訴人進德室內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進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陳宛榆法官楊詠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書記官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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