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81號原告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邱怜珠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易字第99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美玲
法官高雅敏法官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蔚菁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