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945號原告 王瑞國 即久安工程行被告浩漢忠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壹仟捌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