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64號上訴人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壹萬元(200,000×4.55=910,000),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書記官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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