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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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390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合一工業有限公司
、丙○○、丁○○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698,787.42元及民國98年1月21
日起算之利息,是以98年1月21日當日台灣銀行牌告美金現
鈔賣出匯率33.782元折算為新台幣57,388,436.7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517,0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16,523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孟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