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557號
原告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法定代理人 鐘世凱
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 律師
被告 賴以立
史 李文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有關「104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40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鄧雅心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