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55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557號

原告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法定代理人 鐘世凱

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 律師

被告 賴以立

顏志兆

蔡碧珍

徐錫駟

李文雪

史玉平

楊達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有關「104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40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鄧雅心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