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8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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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899號聲請人 楊美溱 聲請人因證券被竊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限登全國版。┌──────────────────────────────────────────────────┐│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89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柏旭交通企業│合作金庫商│20111-5│121,310元│101年11月15日│0000000││││(股)公司陳│業銀行小港││││││││英宙│分行││││││├──┼──────┼─────┼──────┼────────┼───────┼──────┼───┤│002│宜翔交通企業│合作金庫商│20315-1│20,850元│101年11月30日│0000000││││有限公司鄭│業銀行小港││││││││甘霖│分行││││││├──┼──────┼─────┼──────┼────────┼───────┼──────┼───┤│003│互茂通運有限│合作金庫商│68702-3│4,960元│101年11月30日│0000000││││公司 陳惠堂 │業銀行前鎮│││││││││分行││││││├──┼──────┼─────┼──────┼────────┼───────┼──────┼───┤│004│ 張如江 │合作金庫商│657311│25,900元│101年12月5日│0000000│││││業銀行前鎮│││││││││分行││││││├──┼──────┼─────┼──────┼────────┼───────┼──────┼───┤│005│ 黃美玲 │合作金庫商│695999│20,139元│101年11月20日│0000000│││││業銀行前鎮│││││││││分行││││││├──┼──────┼─────┼──────┼────────┼───────┼──────┼───┤│006│黃美玲│合作金庫商│695999│8,820元│101年12月20日│0000000│││││業銀行前鎮│││││││││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