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50號上訴人即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余淑鈴 、 余毓慧 、 利美鴛 、 吳秀美 、 吳秀蘭 、 吳銀星 、 杜國像 、 汪昀潔 、 周秀卿 、 周宥慧 、 周彥錡 、 周燕娜 、 林季紅 、 林澤宏 、 林薇薇 、 施坤協 、 吳彥璋 、 徐秀鳳 、 祝凱 、 張月蘭 、 張國棟 、 張琪臻 、 張瑞香 、 張銘輝 、 許志豪 、 吳思賢 、 陳台秀 、 陳志誠 、 吳致廣 、 陳周夏江 、 陳孟沅 、 陳玟憲 、 陳姵蓉 、 陳韋臻 、 陳容 、 陳劉賞 、 曾梅琪 、 黃徐秋宏 、 黃淑萍 、 黃瑞芳 、 楊雅玲 、 萬寀璇 、 萬義昀 、 萬寶閑 、 董炳森 、 趙成業 、 劉雲雙 、 蕭素聆 、 賴玉芳 、 李英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共新臺幣(下同)1億0,238萬4,651元,並加計利息,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不服,於民國112年7月4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聲明請求上開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並就廢棄部分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乃對其所受一部敗訴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是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1億0,238萬4,651元(至利息部分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之附帶請求,不予併算),依同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6萬5,604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珮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書記官張惠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