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50號上訴人即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余淑鈴余毓慧利美鴛吳秀美吳秀蘭吳銀星杜國像汪昀潔周秀卿周宥慧周彥錡周燕娜林季紅林澤宏林薇薇施坤協吳彥璋徐秀鳳祝凱張月蘭張國棟張琪臻張瑞香張銘輝許志豪吳思賢陳台秀陳志誠吳致廣陳周夏江陳孟沅陳玟憲陳姵蓉陳韋臻陳容陳劉賞曾梅琪黃徐秋宏黃淑萍黃瑞芳楊雅玲萬寀璇萬義昀萬寶閑董炳森趙成業劉雲雙蕭素聆賴玉芳李英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共新臺幣(下同)1億0,238萬4,651元,並加計利息,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不服,於民國112年7月4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聲明請求上開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並就廢棄部分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乃對其所受一部敗訴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是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1億0,238萬4,651元(至利息部分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之附帶請求,不予併算),依同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6萬5,604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珮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書記官張惠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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