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九六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丙○○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丙○○犯竊盜罪,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五千元,出具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於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三二○二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檢察官依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同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二項亦規定甚明。
三、查具保人乙○○因被告丙○○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五千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而該被告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三二○二號案件執行時,經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再經檢察官拘提無著,而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被告已然逃匿之事實,有保證金收據乙紙、送達證書二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甲○金未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三二○二號通知書、同署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甲○森丁九二執字第三二○二號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士檢執辛九二執助五五五字第二一五八○號函、被告之戶政資訊連結系統查詢資料及被告監在押資料查詢報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二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博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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