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7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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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七○六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原載:「被告甲○○(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應更正為:「被告甲○○(民國000年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就被告甲○○之出生日期載為:「被告甲○○(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顯係:「被告甲○○(民國000年0月0日生)」之誤載。而因被告甲○○於警、偵訊程序中,本人均曾遵期到場陳述,偵查、起訴、審判之對象均自始一致,從而前開誤載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揭諸前揭解釋,自應予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漢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大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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