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破字第32號聲請人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宗彥 相對人 陳一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一平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對相對人陳一平之聲請部分。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令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有明文。復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10萬元者,5百元。二、10萬元以上未滿1百萬元者,1千元。三、1百萬元以上未滿1千萬元者,2千元。四、1千萬元以上未滿5千萬元者,3千元。五、5千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者,4千元。六、1億元以上者,5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甚明。又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徐國卿 、陳一平宣告破產,僅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應屬對相對人徐國卿部分,惟對相對人陳一平部分則未繳納,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查詢相對人陳一平之財產及所得資料。經查,相對人陳一平名下有投資4筆,金額共為328,420元,104年度有股利所得752元,故其破產財團之價值依目前所得資料為329,172元,故應徵費用為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此部分聲請。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向本院聲請閱卷,並於10日內具狀對卷內所查得資料,及相對人陳一平部分是否尚有其他債權人部分,具狀表示意見,並將繕本逕寄相對人陳一平。相對人陳一平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向本院聲請閱卷,並於10日內具狀,針對其於105年12月21日意見陳述狀內所表示:於97年因中風疾病經醫院診斷證明為重度肢障目前行動不便,於生病後陸續遭債權人申請查封拍賣,目前名下並無任何財產及存款僅每月領有勞保退休金12,395元用於支付醫療費用及生活所需等語,提出相關之證據,並將繕本逕寄聲請人。兩造如對對造所寄繕本有所陳述,亦請於收到對造繕本後,再具狀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書記官吳慕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