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1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瀆職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1497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瀆職案件提起上訴,經本院裁定駁回,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7條、第408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以電子郵件傳送,指摘原裁定未清楚說明何處不符合法律上之程式云云,向「司法信箱」投訴。如上述規定,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抗告人既未以抗告書狀提出,即不符合法律上之程式,本院復無從查核投書之人是否為抗告人,抗告程式之欠缺無以補正,揆之首開法條規定,自應以裁定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張傳栗法官陳祐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