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7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7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755號原告 李淑媛 被告方采紜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47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有如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14529號起訴書所載之侵權行為事實,致被告受有損害新臺幣(下同)20萬元,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472號詐欺案件受理,爰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
二、被告則以:被告並無原告所指之侵權行為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被訴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47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又原告亦不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但書移送本院民事庭,此有本院108年1月9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知。則依前揭法條規定,予以駁回原告本件附帶民事之訴。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紀彰
法官林英奇法官李怡蓉非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胡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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