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71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王 陳金月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27,765元,應繳裁判
費7,9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43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王敏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