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臺中 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2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126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祖安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908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林祖安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理由,除補充、更正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一)被害人「 涂惠茹 」均更正為「 凃惠茹 」。
(二)犯罪事實欄一第13行至第15行「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連同密碼,交付予自稱『 阿德 』助理之不詳女子收受」更正為「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影本、金融卡,交付予自稱『阿德』助理之不詳女子收受,並透過LINE通訊軟體告知『阿德』密碼」。
(三)犯罪事實欄二「案經 陳羿 均、李 柏輝 、 黎德承 、 鄭榮仁 、 蘇莉 琪、 游成懋 及 陳秀婷 分別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更正為「案經 陳羿均 、 李柏輝 、黎德承、鄭榮仁、 蘇莉琪 、游成懋及 陳秀亭 分別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四)附表編號1、編號4、編號6匯入帳戶欄「臺中商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均更正為「臺中商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五)附表編號2匯款時間欄「105年11月3日上午11時56分許」更正為「105年11月3日上午10時56分許」。
(六)證據部分:補充「告訴人陳秀亭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及「被告林祖安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二、查被告林祖安將其申設之帳戶存摺影本、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詐欺集團成員用以詐騙財物,係對他人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資以助力,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於同一時間,提供4個帳戶存摺影本、提款卡及密碼予詐欺集團成員,使詐欺集團成員得持以詐騙不同被害人,被害人雖有數人,惟被告提供帳戶存摺影本、提款卡及密碼舉措僅有一次,係以一行為同時侵害數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論以一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提供其帳戶存摺影本、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予詐欺集團成員之幫助犯行,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爰審酌被告為智慮健全、具一般社會生活經驗之人,竟任意將其帳戶存摺影本、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不詳人士使用,危害社會治安及金融交易安全,並使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所為實不足取,然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業與被害人陳羿均、 王駿羚 、李柏輝、鄭榮仁、游成懋、陳秀亭達成和解,另臺中商業銀行帳戶內之款項亦已退還被害人凃惠茹,有106年2月6日和解書、本院106年11月7日電話紀錄表、本院106年度中司調字第5714號、107年度中司調字第164號、第165號、第355號調解程序筆錄各1份(見106年度易字第3254號卷第16頁、第19頁、106年度簡字第1260號卷第33頁、第47頁至第48頁、第52頁)在卷可佐,然未與被害人 張孝 軒、黎德承、蘇莉琪達成和解,償還渠等所受損失,並考以被告提供帳戶資料之數量、被害人所受損害,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劉子瑩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9086號被告林祖安男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村路0段000巷00號居臺中市○區○○○路000號3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祖安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遭詐欺集團利用,作為被害人匯款之人頭帳戶,且預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透過LINE通訊軟體辦理應徵送貨司機、理貨助理自稱「阿德」之人,可能係基於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要求林祖安提供金融卡及密碼供其使用,而將詐得之款項轉帳至所提供之金融帳戶後領取花用,以迴避警方追查。竟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5年11月1日15時許,在臺中市中區臺灣大道與柳川東街交岔路口之統一便利超商前,將其申請開立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水湳郵局(下稱臺中水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中商業銀行(下稱臺中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連同密碼,交付予自稱「阿德」助理之不詳女子收受,再轉交所屬詐欺集團使用,作為向他人詐欺取財之工具。該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後,致被害人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之款項至附表所示之林祖安開立之金融帳戶中,款項並旋遭提領一空。嗣附表所示之被害人事後發覺受騙,始報警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陳羿均、李柏輝、黎德承、鄭榮仁、蘇莉琪、游成懋及陳秀婷分別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林祖安於警詢及偵│前開台新銀行、臺中水湳郵│││查中之供述。│局、臺中商銀、中國信託帳││││戶均係被告申請開立,且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皆已交付││││他人之事實。被告雖否認有││││幫助詐欺故意,然衡諸常情││││,求職並不需要提供帳戶金││││融卡予公司,況被告一次係││││交付4家金融帳戶之金融卡││││予他人,更與一般求職程序││││相悖。依據經驗法則,被告││││顯可預見帳戶將被用於不法││││作為,故所辯並不足採信。│├──┼──────────┼────────────┤│二│前開台新銀行、臺中水│4家金融帳戶之帳號均為被│││湳郵局、臺中商銀、中│告申請開立。│││國信託帳戶之開戶資料││││各1份。││├──┼──────────┼────────────┤│三│被害人涂惠茹於警詢中│被害人涂惠茹遭詐欺匯款6,│││之指訴、網路拍賣網頁│177元至被告上開臺中商銀│││翻拍照片1張及台新銀│帳戶中之事實。│││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紙。││├──┼──────────┼────────────┤│四│告訴人陳羿均於警詢中│告訴人陳羿均遭詐欺匯款1│││之指訴、與假賣家之對│萬元至被告上開臺中水湳郵│││話紀錄翻拍照片共10張│局帳戶中之事實。│││及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紙。││├──┼──────────┼────────────┤│五│被害人王駿羚於警詢中│被害人王駿羚遭詐欺,先後│││之指訴、被害人王駿羚│匯款8,123元、1萬1,423│││郵局帳戶交易明細1紙│元及1萬1,989元至被告上│││及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開中國信託帳戶中之事實。│││交易明細2紙。││├──┼──────────┼────────────┤│六│告訴人李柏輝於警詢中│告訴人李柏輝遭詐欺匯款6,│││之指訴及告訴人李柏輝│000元至被告上開臺中商銀│││郵局帳戶交易明細1紙│帳戶中之事實。│││。││├──┼──────────┼────────────┤│七│被害人 張孝軒 於警詢中│被害人張孝軒遭詐欺匯款1│││之指訴及玉山銀行交易│萬6,015元至被告上開台新│││明細1紙。│銀行帳戶中之事實。│├──┼──────────┼────────────┤│八│告訴人黎德承於警詢中│告訴人黎德承遭詐欺匯款1│││之指訴、與假賣家之對│萬7,000元至被告上開臺中│││話紀錄翻拍照片共5張│商銀帳戶中之事實。│││及告訴人黎德承國泰世││││華銀行轉帳明細翻拍照││││片1張。││├──┼──────────┼────────────┤│九│告訴人鄭榮仁於警詢中│告訴人鄭榮仁遭詐欺匯款8,│││之指訴、與假賣家之對│000元至被告上開臺中水湳│││話紀錄翻拍照片共6張│郵局帳戶中之事實。│││及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紙。││├──┼──────────┼────────────┤│十│告訴人蘇莉琪於警詢中│告訴人蘇莉琪遭詐欺匯款5│││之指訴及台新銀行自動│萬6,989元至被告上開台新│││櫃員機交易明細2紙。│銀行帳戶中之事實。│├──┼──────────┼────────────┤│十一│告訴人游成懋於警詢中│告訴人游成懋遭詐欺匯款9,│││之指訴、與假賣家之對│000元至被告上開臺中水湳│││話紀錄翻拍照片共10張│郵局帳戶中之事實。│││及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紙。││├──┼──────────┼────────────┤│十二│告訴人陳秀亭於警詢中│告訴人游成懋遭詐欺匯款8,│││之指訴、蝦皮拍賣網頁│000元至被告上開臺中水湳│││資料1張、與假賣家之│郵局帳戶中之事實。│││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共9││││張及告訴人陳秀亭郵局││││帳戶交易明細1紙。││├──┼──────────┼────────────┤│十三│被告前開台新銀行、臺│佐證被害人涂惠茹等10人遭│││中水湳郵局、臺中商銀│詐欺匯款至被告之帳戶中之│││、中國信託帳戶之交易│事實。│││明細各1份。││└──┴──────────┴────────────┘
二、按被告僅參與提供金融機關帳戶予他人供詐欺取財使用,並無證據證明其有參與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行為,或有與本件詐欺取財之詐欺集團有何詐欺之犯意聯絡,是被告基於幫助之不確定故意,參與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核被告林祖安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被告以一交付行為同時交付4張金融卡,並致使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遭騙匯款,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又被告以交付金融卡之行為幫助他人實行詐欺取財犯罪,為幫助犯,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行減輕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檢察官謝怡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書記官廖元鉅所犯法條:
刑法第30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被害人│遭詐騙時間│遭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號│││││(新臺幣)││├─┼───┼──────┼───────┼──────┼─────┼────────┤││涂惠茹│105年11月2日│詐欺集團成員在│105年11月2日│6,177元│臺中商銀帳號0222││1││15時30分許│蝦皮拍賣網站上│15時56分許││0000000號帳戶│││││刊登拍賣手持吸││││││││塵器之虛偽廣告││││││││,致涂惠茹誤信││││││││為真陷於錯誤而││││││││訂購商品││││├─┼───┼──────┼───────┼──────┼─────┼────────┤│2│陳羿均│105年11月3日│詐欺集團成員在│105年11月3日│1萬元│臺中水湳郵局帳號││││上午9時30分│蝦皮拍賣網站上│上午11時56分││00000000000000號││││許│刊登拍賣相機之│許││帳戶│││││虛偽廣告,致陳││││││││羿均誤信為真陷││││││││於錯誤而訂購商││││││││品││││├─┼───┼──────┼───────┼──────┼─────┼────────┤│3│王駿羚│105年11月2日│詐欺集團成員來│105年11月2日│8,123元│中國信託帳號0455││││21時45分許│電佯稱之前網路│22時10分許││00000000號帳戶│││││購物扣款錯誤││││││││,將連續遭扣款├──────┼─────┼────────┤││││12期,必須依指│105年11月2日│1萬,1423元│中國信託帳號0455│││││示前往自動櫃員│22時27分許││00000000號帳戶│││││機操作以更正錯││││││││誤云云,致王駿├──────┼─────┼────────┤││││羚誤信為真陷於│105年11月2日│1萬1,989元│中國信託帳號0455│││││錯誤而依指示操│22時44分許││00000000號帳戶│││││作自動櫃員機││││├─┼───┼──────┼───────┼──────┼─────┼────────┤│4│李柏輝│105年11月2日│詐欺集團成員在│105年11月2日│6,000元│臺中商銀帳號0222││││上午11時許│奇摩拍賣網站上│上午11時41分││0000000號帳戶│││││刊登拍賣手錶之│許│││││││虛偽廣告,致李││││││││柏輝誤信為真陷││││││││於錯誤而訂購商││││││││品││││├─┼───┼──────┼───────┼──────┼─────┼────────┤│5│張孝軒│105年11月1日│詐欺集團成員來│105年11月2日│1萬6015元│台新銀行帳號2054││││19時9分許│電佯稱之前臉書│19時55分許││0000000000號帳戶│││││購物因內部人員││││││││設定錯誤,將訂││││││││單誤設為訂購1││││││││年份,必須依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以更正錯││││││││誤云云,致張孝││││││││軒誤信為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6│黎德承│105年11月2日│詐欺集團成員在│105年11月2日│1萬7,000元│臺中商銀帳號0222││││13時52分許│旋轉拍賣網站上│14時27分許││0000000號帳戶│││││刊登拍賣行動電││││││││話之虛偽廣告,││││││││致黎德承誤信為││││││││真陷於錯誤而訂││││││││購商品││││├─┼───┼──────┼───────┼──────┼─────┼────────┤│7│鄭榮仁│105年11月3日│詐欺集團成員在│105年11月3日│8,000元│臺中水湳郵局帳號││││上午10時許│露天拍賣網站上│上午11時14分││00000000000000號│││││刊登拍賣PS4遊│許││帳戶│││││戲主機之虛偽廣││││││││告,致鄭榮仁誤││││││││信為真陷於錯誤││││││││而訂購商品││││├─┼───┼──────┼───────┼──────┼─────┼────────┤│8│蘇莉琪│105年11月2日│詐欺集團成員來│105年11月2日│共5萬6,989│台新銀行帳號2054││││18時44分許│電佯稱之前網路│19時14分許、│元│0000000000號帳戶│││││購物扣款錯誤│19時31分許│││││││,將連續遭扣款││││││││12期,必須依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以更正錯││││││││誤云云,致蘇莉││││││││琪誤信為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9│游成懋│105年11月3日│詐欺集團成員在│105年11月3日│9,000元│臺中水湳郵局帳號││││14時許│旋轉拍賣網站上│14時22分許││00000000000000號│││││刊登拍賣行李箱│││帳戶│││││之虛偽廣告,致││││││││游成懋誤信為真││││││││陷於錯誤而訂購││││││││商品││││├─┼───┼──────┼───────┼──────┼─────┼────────┤│10│陳秀亭│105年11月3日│詐欺集團成員在│105年11月3日│8,000元│臺中水湳郵局帳號││││上午10時30分│蝦皮拍賣網站上│上午11時50分││00000000000000號││││許│刊登拍賣行動電│許││帳戶│││││話之虛偽廣告,││││││││致陳秀亭誤信為││││││││真陷於錯誤而訂││││││││購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