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4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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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44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玉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陸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伍萬肆仟玖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陸佰捌拾伍元。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第五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0654元李玉琴自民國110年0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5%002新臺幣0000000元李玉琴自民國110年0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