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4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4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4597號聲請人 葉嫚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精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提出本票原本。
三、表明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