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12號原告光華明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林錦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易君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萬4,8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464元,扣除原告業已繳納之50
0元,原告尚應繳納1萬3,9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書記官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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