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7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簡秀 被上訴人即原告桃園市立內壢國民中學法定代理人 黃光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書記官范升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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