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4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4221號債權人 魏春榮 即意翔企業社
80號上列債權人魏春榮即意翔企業社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魏春榮即意翔企業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本件支付命令聲請狀之「請求標的」欄未釋明請求金額,請具狀釋明之。
2.請提出支票(票號:AN397221)之退票理由單影本一件。
3.請提出債務人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書記官汪清文